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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發(fā)[2011]1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為了繼續(xù)推動和完善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增強縣域經濟發(fā)展活力,進一步提高縣級財政保障能力,省政府決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在已經實施的41個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基礎上,全面推進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改革。
一、擴大改革試點范圍
2011年擴大的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縣市為:永昌縣、清水縣、甘谷縣、玉門市、肅北縣、肅南縣、渭源縣、漳縣、成縣、文縣、康縣、徽縣、兩當縣、靈臺縣、華亭縣、寧縣、合水縣、環(huán)縣、和政縣、康樂縣、廣河縣、卓尼縣、舟曲縣、迭部縣、碌曲縣、瑪曲縣等26個縣。
二、主要內容
(一)體制性補助撥付直接到縣。從2011年起,將省對市州的財政管理體制直接實行到試點縣,市州按原體制參與分成的試點縣收入全部下劃,作為縣級收入。市州下劃試點縣收入(不含行政性收費、專項收入和其他收入), 以2010年決算數為基數,由試點縣通過年終結算上解省級,省級返還市州財政。市縣增值稅、消費稅稅收返還、所得稅基數返還以及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稅收收入返還,以2010年決算數為基數,在市州、試點縣之間調整,屬于試點縣的基數,由省級直接核定到試點縣。市州對試點縣其他財力性補助(上解),以2010年補助數為基數,由市州通過年終結算上解省級,省級補助(上解)試點縣。
改革后,取消市州對試點縣行政性收費、專項收入和其他收入分成辦法。行政性收費、專項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中央和省上有關規(guī)定,分別繳入中央、省級、試點縣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二)基金收入分成直接到縣。取消市州對試點縣各項政府性基金收入分成辦法。各項政府性基金收入依據中央和省上相關規(guī)定,分別就地繳入中央、省級和試點縣級國庫。試點縣原按體制或規(guī)定應上解市州級財政的各項政府性基金收入留歸本級。
(三)收入計劃下達直接到縣。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等收入征收部門,在下達市州收入任務建議數時,對試點縣任務直接予以明確。
(四)轉移支付下達直接到縣。省級對市縣各項轉移支付補助按照規(guī)范辦法直接測算下達到試點縣,并抄送市州財政部門。
(五)項目計劃安排和專項補助下達直接到縣。省級部門項目計劃和發(fā)展規(guī)劃要直接明確到試點縣。試點縣的項目計劃、專項資金申請報告應按規(guī)定程序直接上報省級有關部門,同時抄報市州相關部門。省級下達專項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或省財政廳會同省級有資金分配權的部門直接分配下達到試點縣,并抄送市州財政部門。
(六)財政結算辦理直接到縣。試點縣年終財政結算由省財政廳按項目和數額,直接與試點縣市財政辦理,辦理結果抄送市州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
(七)收入報解及預算資金調度直接到縣。各市州、試點縣國庫按照財政管理體制規(guī)定,分別向中央金庫、省級金庫報解財政庫款。省財政直接確定市州、試點縣資金留解比例。預算執(zhí)行中省對試點縣的各項資金調度,由省財政直接撥付,正常資金調度原則上每月10日前辦理一次;救災、防汛、抗旱等突發(fā)性應急資金專項調撥。預算執(zhí)行中市州財政對試點縣的補助資金,通過省財政調撥,市州財政部門不再向試點縣直接調撥資金。預算執(zhí)行中,省財政與市州、試點縣定期進行往來款對賬工作。
(八)債務償還直接落實到縣。試點縣 2010年底以前舉借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國債轉貸資金和中央、省級政府其他債務,由市州與試點縣兩級財政清算劃分、核對一致,并加蓋公章報經省財政廳和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后,劃轉債務關系。債務到期后,市州、試點縣分別直接歸還省財政,未按期償還的,省財政按規(guī)定扣款。2011年起新增的與上級政府性債務,由試點縣直接與省財政辦理有關手續(xù),并承諾還款。各市州本級財政對試點縣的借款,到期后由試點縣直接歸還市州財政。
(九)工作部署直接到縣。實行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后,涉及財政各項工作由省級直接部署到試點縣。試點縣工作中的有關情況及問題,可以直接向省財政廳和有關部門反映,并抄報市州財政和相關部門。
(十)市州對縣的支持不減。改革前,按照規(guī)定已經明確由市州本級給予試點縣的各項配套資金,以2010年應配套數為基數繼續(xù)落實到位。2011年及以后年度要求市州、縣市新增的配套資金,由試點縣全部承擔。原市州本級應給予試點縣的其他各項補助,繼續(xù)予以補助;在財力許可的情況下,補助數額應在2010年的基礎上逐步增加,其中:不享受省級一般性轉移支付補助的市州,今后3年內,每年對本市州試點縣的其他財力性補助,以2010年為基數,增幅應不低于改革前3年平均增幅。
(十一)數據報送和匯總程序不變。試點縣的財政預決算、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表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繼續(xù)由市州財政負責統(tǒng)一審核和匯總報送,試點縣應當在上報市州級財政部門的同時抄報省財政部門。
三、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保證改革平穩(wěn)運行。各地政府要統(tǒng)一思想,切實加強對擴大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各項工作的銜接和政策落實。省級各部門要切實轉變工作思路和方法,安排有關項目計劃、分配專項資金、布置有關工作任務、印發(fā)文件要直接明確到試點縣,確保對試點縣的扶持不因改革試點而受到影響。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等部門要根據擴大改革試點要求,盡快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確保改革規(guī)范運行、平穩(wěn)過渡。
(二)推進改革,不斷提高財政管理水平。試點縣要加快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制度等改革步伐,切實提高財政管理水平。要按照“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的要求,統(tǒng)籌安排財力,優(yōu)化支出結構,加快建立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要積極探索有效辦法,切實加強鄉(xiāng)鎮(zhèn)財政和村級資金管理。
(三)加強對縣鄉(xiāng)財政的管理和監(jiān)督。省市財政要進一步強化對試點縣財政改革和財政工作的指導、管理、監(jiān)督,密切關注改革運行情況,幫助試點縣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xiàn)的困難和問題。試點縣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積極研究解決試點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要牢固樹立自力更生、自我發(fā)展、自求平衡的意識,強化預算約束,規(guī)范財政收支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甘肅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